探寻法理概念,凝聚法理共识 | “法理的概念”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次例会述评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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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炎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在为期一天半的会议中,思想的平等交锋、观点的理性碰撞、鲜明集中的主题、剥丝抽茧的分析、切中肯綮的评论,在初夏的黄海之滨交织出法理研究深入推进的绚丽图景,由此,概念得以澄清,观点得以明确,思想得以清晰,共识得以凝聚。
目次
一、法理是新时代法学的“好望角”
二、推进法理研究的“科学之径”
三、绽放法理概念研究的“多彩之光”
四、通达法理研究的“方法之维”
五、深耕法理的沃土
六、“青岛共识”是法理研究行动新的“里程碑”
张文显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郭晔女士为本文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本文首发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责任编辑:郑怀宇。
“自1988年以来,法学范畴研究在打破阶级斗争范式的桎梏后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拓展积累了丰硕成果,促进了法学的科学化。而法理研究却隐而不现。过去几十年,无论是在法理学中,还是在法律学中,‘法理’概念和法理研究长期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状态。既没有法理概念的精确定义,也没有较为明晰的概念解释,以致法理学的本质属性和功能优势无处彰显,对法律学的指导作用和对中国法治的学理支撑作用无法发挥。”
针对法学研究的这一状况,2017年,张文显教授在《清华法学》发表了长文《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提出法理学作为“法理之学”应当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并倡导整个中国法学界,包括法理学界、宪法学界、部门法学界共同关注“法理”问题。
该文发表后,在法学界以及相邻学界受到广泛关注,产生了非常强烈的反响。随后,为配合、支持法理研究深化和法学理论体系重构,张文显教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法理研究的19个议题,并审时度势发起了全国性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自2017年于长春启动以来,历经苏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长沙(中南大学法学院)、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杭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广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杭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九次会议,主题分别为:推进法理学理论创新、新时代中国法理研究、新时代法理的理论想象、公法中的法理、私法中的法理、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经济法中的法理、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法理研究的方法论。
九次会议“从法理的‘整体性’面向逐渐走到了‘分领域’研究,从‘初识法理’慢慢开始‘懂得法理’,从‘发现法理’渐渐学会‘挖掘法理’。这一路走来,虽然‘摸着石头过河’,边探索、边前行,但是法理研究却取得了惊喜的成果,得到了法学界同仁们的点赞和鼓励,得到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热议和支持,法理研究不仅是一个新的学术热点,也步入了法学研究的新常态”。
与此同时,对于什么是法理,“各种各样的说法都有,但是远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形成一种简明的、精准的理论概括,也就是说没有形成一种定义式的概括,现在还都是论说式的概括”。而“我们的研究要想再深入,我们的理论要想再拓展,我们的步伐要想更稳健,就不能不直面这个前提性的问题,就不能不触及这个‘硬骨头’”。
在推进法理研究的关键时刻,经过精心筹备,2019年6月15日至16日上午,“法理的概念”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次例会在青岛召开。
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指导,山东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主办。
本次会议受到中国法学界特别是理论法学领域的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响应,来自山东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四十余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百余位学者与会。
会议开幕式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校长樊丽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李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制与社会发展》主编、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先后致辞。
在开幕辞中,张文显教授寄语与会学者,在研讨会期间“坚守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法治初心,牢记法学使命,立足当下、面向未来,传承本来、学习外来,为助推新时代良法善治、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共同努力推进法理概念的科学共识”。
会议闭幕式由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党工委副书记、法学院党委书记杜言敏主持,张文显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学术总结,周长军教授致闭幕辞。
围绕会议主题“法理的概念”,本次会议精心设置了四个单元的研讨,议题分别为“法理概念的时代意义”“法理概念与法学范畴”“法理的概念分析”和“法理概念的源流”。
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以《“道”应作为我国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为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沈国明以《能够解释中国现实是法理精进的目标》为题,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以《“法理”的认知:法学知识的生产方式》为题,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教授以《“法理”: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为题,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霍存福教授以《法律史研究上升到法理层面方能得文化精髓》为题,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以《“法理即法律原理”之解说》为题,吉林大学法学院黄文艺教授以《论新时代中国法理发展之十大趋势》为题,河海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以《法理概念的层次分析》为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赵骏教授以《国际法中法理的概念》为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新军教授以《法理和法律原则》为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焦宝乾教授以《法理与学说辨析》为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以《法理概念层次论》为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郭晔以《法理概念的真问题》为题,福州大学法学院段晓彦副教授以《条理与法理之辨——以民初大理院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为重心》为题,山东大学法学院郑智航教授以《法理的概念分析》为题,海南大学法学院张静焕教授以《法理的概念》为题,济南大学政法学院钱继磊副教授以《法理可作为法理学的元范畴吗?》为题,南京大学法学院陈坤副教授以《法理学的四个维度与四种不同的法理》为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瞿郑龙助理教授以《“法理”是一种什么类型的概念》为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汤善鹏副教授以《立法法理的核心命题》为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郭栋以《法理概念的反思与证成》为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以《宪法法理:权利、权力与权衡》为题,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邱昭继教授以《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法理概念》为题,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孙光宁教授以《裁判文书中的“法理”》为题,西南政法大学董彦斌研究员以《天理与自然法》为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以《西方法哲学中的法理概念之凝结与提炼》为题,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邓锐副教授以《论法理概念在古希腊的形而上起源》为题,西南政法大学陈翠玉教授以《“法理”一词的形成——以古汉语构词学为中心的考察》为题,分别在各单元作了报告。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刘作翔、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陈林林教授、《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袁方、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桑本谦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分别担任各单元的主持人。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郑成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葛洪义、西南政法大学陆幸福教授、青岛大学法学院董和平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齐延平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刘杨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王德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周尚君教授先后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与会学者多维度、多视角地对法理的概念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探讨,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
在为期一天半的会议中,思想的平等交锋、观点的理性碰撞、鲜明集中的主题、剥丝抽茧的分析、切中肯綮的评论,在初夏的黄海之滨交织出法理研究深入推进的绚丽图景,由此,概念得以澄清,观点得以明确,思想得以清晰,共识得以凝聚。
为纪念“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这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会议,特述评如下。
法理是新时代法学的“好望角”
张文显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法理“是一个如耶林所言的‘新的好望角’,必将使我们领略到更多迷人的法学风景”。这得到了全体与会学者的一致认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推进法理研究,意义重大而深远,是推进新时代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必将推进法理学的转型升级和方法论变革,必将推进法理学研究与宪法学、部门法学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发展。
付子堂教授认为,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并力求获得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关注,不仅勾勒出了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想图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把法理确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学知识体系的一次重大更新,它不仅能促进论争不断的法理学研究形成共识,而且能促进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展现法理学的实践性。
郑成良教授认为,将法理作为整个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革命性的方法论意义,它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仅仅从必然性角度研究法律问题和建立法学理论,是否足以回应人类社会对法学的需要?将法理作为整个法学的研究对象,意味着法学不仅要从必然性的角度展开研究,而且要从应然性的角度展开研究,可以说开辟了法学研究的新天地。
霍存福教授强调,一个缺乏法律思想历史的法学教育体系,一个缺乏对本国法律思想历程进行思考、反思的民族,期待有广阔视野的、素养高超的、有思想的法学家、法律家出现,是不现实的,那将是一种奢望。中国法律史研究,无论是中国法制史中的制度的理据,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思想的要旨,如果不上升到法理层面,就难得文化精髓。法律史学研究要自觉接受法理学的指导。
赵骏教授指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需要法理的支撑和指导。在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构建过程中,在国际法的体系性构建过程中,面对当前国际关系复杂化、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国际法研究应当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大国外交。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法研究需要突破技术论的束缚,从法理层面推动国际法理论的变革。
推进法理研究的“科学之径”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启动两年来,在中国法学界的广泛参与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成绩固然可喜,但“法理研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仍然在路上,实践无止境,理论研究亦无止境”。针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推进法理研究,与会学者一致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眼。
(一)汲取法治中国实践中的法理新知
理论既源于实践且须回应实践。脱离实践的理论研究无异于闭门造车,无力回应实践需求的理论研究必定沦为空中楼阁。“法理是一个实践理性概念,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凝练、在实践中运用、在实践中发展。”法理的本源在于实践,是“千百年来在法治实践和社会生活中不断积累和丰富的智慧和哲理”。
在当代,法理研究只有植根于新时代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从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汲取法理新知,发现、提炼新的法理思想、观念、命题,才能获得鲜活的生命力。与此同时,法理研究只有有效回应新时代法治中国实践的现实需求,才能彰显其时代价值和理论意义,才能获得正当性和持续发展的动力。
李林教授指出,法理真正的生命和价值在于能够回应法治并引领法治。当前,很多非常重要的现实法治命题需要用法理来回答和回应。“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应当紧密关注中国的法治现实。只有通过紧密关注和有效回应中国的法治现实,法理的范畴、命题才能获得生命力,法理研究才能实现创新,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沈国明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包括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法理学应当能够为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功进行充分的解释,但是,目前法理学在此方面仍存在不足。法理学有必要在反思范畴、概念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形成能够解释中国的法理学,能够让世界听得懂,与世界有效对话。
付子堂教授认为,中国法学应该是回应人民需要的法学。法理研究只有转向实践,方能促成法理从实践中得来,到实践中接受检验。如此,才能获得人民需要的、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法理。法理研究的实践立场,要求在法理学实践转向的背景下,确立中国问题导向,以人民现实需要为立足点,以更具体的研究方法,在实践中发现法理,提炼法理,运用法理。
黄文艺教授指出,法理的生产主体不仅是学术法律人,还包括实务法律人、国家工作人员、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自然科学工作者、普通民众等。对法理的总结提炼不应封闭于狭小的法学圈,而应当走向法律实务部门,走向党政机关,走向城乡基层,走向各行各业,使之成为所有法治崇尚者、思考者、践行者的大合唱,而不仅仅是学术法律人的独唱。
(二)寻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法理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底色,是新时代法学研究不能放弃的思想初心,是推进法理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理论力量。法理研究不仅要坚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而且要把自身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研究资源统一起来,把坚持马克思主义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
推进法理研究,不但需要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解读,而且需要从世界范围内关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吸收有益的资源。邱昭继教授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的法理概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他认为,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的法理概念,能够拓展法理研究的领域,也可以提供解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多元视角,促进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理思想的沟通和交流。
(三)挖掘中华传统中的法理宝藏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产生过影响世界的观念和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推进法理研究,必须清除法学研究中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深入挖掘中华传统中的法理宝藏。
徐显明教授指出,“天”是中华民族独有的概念,它所蕴含的人文和哲学意味是西方学理解释不了的。“天”是中国法理学的一个本源性概念,在今天仍然有研究的价值。
严存生教授认为,我国现有的法理学范畴基本上沿袭西方的法理学、法哲学范畴体系,很少使用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话语,因而缺少我国自身的文化特色。我国的传统法文化中有许多范畴是很深刻的,如“道”即是其中的典型。“道”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终极性概念、最高的范畴。在建构我国法理学基本范畴时,不但应当把“道”引进来,而且要把“道”作为最高范畴,作为整个理论的逻辑起点。
黄文艺教授强调,离开民族讲法理,法理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中华民族创造和积累了丰富而深刻的法理思想。中国的法理研究,应当立足于中国历史,从浩瀚的古代文献中系统挖掘、梳理蕴含于五千年中华历史中的法理遗产,使其在新时代中国和世界法治建设中绽放光彩。
陈翠玉教授经过详细考证发现,中国古代有自己的法理概念。中国古代的法理概念生长于传统中国特有的文化脉络之中,是古人“万事万物皆有其法亦有其理”朴素观念的外化表达。法理概念肇始于汉朝中后期社会的大变局,是急剧的思想转换所必然伴随的语词和概念变动的产物。就目前所知,东汉学者班固在其所著的《汉书·宣帝纪》中首次以“法理之士”的形式使用了法理概念。法理概念在中国古代的经、史、子、集中,在正史、会要、奏议、长编、学人笔记乃至碑文石刻中,反复被用于不同时空下各种与法有关的场合。法理概念是中国古人在传统法律理论探索和实践活动中的创造,其使用情况及其涵义变迁,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古人在探索法之理的进程中独具中国特色的思考轨迹和话语逻辑。
(四)借鉴法理概念的西方资源
“西学东渐”以来,中国法学和法律发展深受西方影响。新时代法理研究的深入推进仍然需要以合理吸收西方的法理思想和理论为重要途径。张文显教授明确指出,“对西方法理和法理学既不能采取虚无主义、抱着御外排外的态度,也不能采取实用主义、崇洋媚外的态度,对西方的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符合法治规律和法治文明的就采纳,但不生搬硬套,盲目‘克隆’”。
邓锐副教授分析了法理在古希腊的形而上起源。他认为,希腊民主制的发展与理性的兴起带来了人文主义的崛起,从而出现了用理性重构神学中的世界秩序与万物尺度的思想发展趋向,使得理性的思辨与抽象成为探索自然、获得知识的重要手段,法理处在萌芽阶段,作为法理产生基础的理性开始成为建构世界秩序的主要方式。自然哲学完成了哲学的探索方式与完整本原的建立,“逻各斯”之学、智者“智慧”和实践哲学的发展,带来了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现实功利转向与伦理学转向,从而为法理的显现开辟了道路。柏拉图在批判智者和发展苏格拉底的“正义论”的基础上,使哲学在方式上继承自然哲学,而在范围上聚焦于城邦,从而完成了法理的初步显现。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一形而上路径上继续发展法理,奠定了罗马时代法理彰显的基础。
郑玉双副教授从外部视角对西方法哲学中的法理概念进行了理论反思和总结。他认为,以法理之凝结和提炼为线索,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可以被总结为三个阶段:前法理时代、泛法理时代、法理时代。西方法哲学中的法理概念在前法理时代和泛法理时代处于凝结阶段,并未呈现出完整的理论结构和意义。进入法理时代之后,西方法哲学才获得了提炼具有完备理论形态的法理概念的契机。在此基础上,他指出,从近几年西方法哲学的研究动向看,其对法理概念的提炼和充实进入了一个更为实质性的阶段,法理概念呈现出多种理论面向:法理是包含实质规范性内容的开放性思想体系,对法理自身进行的方法论探求也是法理的内容,法理是凝聚性的实践知识和原理。
(五)共享世界其他文明中的法理硕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我们应该以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打破文化交往的壁垒,以兼收并蓄的态度汲取其他文明的养分”。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在吸收外来方面,法理研究不能只关注西方文明,而且应关注世界其他文明。
西北政法大学王永宝教授指出,就伊斯兰法学而言,其内容涉及两部分,一是人的信仰,二是人的行为;研究前者的学科被称为教义法学,研究后者的学科被称为行为法学。同时,由于法依理而成立,而法学又依法理学而发展,因而又逐渐形成了教义上的法理(思维辩证)和法律上的法理(行为辩证)。随着时代的变迁,伊斯兰法学家最终只将法理与法理学研究限定在后者的范围内,并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法理概念、命题、范畴和方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徐亚文教授深入研究了现代法理概念在日本的产生和运用。他认为,实现日本传统法理概念向现代法理概念转变并使其具有学术意义的,是日本现代法理学学科的创立者穗积陈重。穗积陈重通过整合英美分析法理学和德国传统法哲学,让它们成为现代日本法理学的两大研究主题,也形成了以分析法理学和法哲学为核心内涵的日本现代法理概念。从日本成功将西方法学理论本土化、中国汉字概念化和法学化的经验中,我们也能找到可供参考的法理概念提炼乃至中国法学发展的方法和路径。
绽放法理概念研究的“多彩之光”
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前九次会议取得丰硕成果的基础上,本次会议再次“回到了理论的起点、思想的初心,回到了法理研究最根本、最核心、最原点的问题,即‘法理的概念’”。“与法律、法治这两个概念相比,我们对法理概念的重视还不够、眼界还有限、发掘还不多,它仍然是并将长期是我们需要下足苦工、力图攻克的理论堡垒。”鉴于此,多位学者对法理概念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深入分析,多种思路相交汇,多重视野相叠合,思想的多彩之光正是法理概念魅力之映射。
(一)法理概念的分殊表达
胡玉鸿教授认为,将法理定位于法律原理,既为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所认同,也很好地凸显了这一概念的理论性和学术性,并从原理固在、法律本体、价值永恒以及法学追求四个方面论述了法理和法律原理存在的正当性与客观性。他指出,法理或法律原理是在综合各种法律现象的基础上,由学者所抽象并为社会所认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法律根据、法律判断的基础性、普遍性原理。法理或法律原理既不是自然规律、社会价值,也不是法律原则和事理、情理。
杨春福教授指出,法理是蕴含在现行法律中的符合法的价值取向的道理、原则,是评价现行法治为良法的正当性理由,是保证善治实现的运行规律。
郭晔博士认为,法理是一种正当性的观念。法理为人的实践所生成,为人的理性所认知,为人的言语所承载,是权利之所当然者、法之所应然者、法感之所欣然者。
郑智航教授认为,法理是致力于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揭示法的基本规律、解决法的基本问题的概念,是反映一般性、抽象性、普遍性的根本经验和基础理论的概念,是具有融通性、客观性、体系性、开放性、类型化的中国本土概念。
(二)法理概念的差异阐释
瞿郑龙助理教授认为,法理是一个包含了不同层次、面向、类型的综合性概念,也是一个可以进行解释、推理、评价的分析性概念。法理包括描述性法理(描述事实)、评价性法理(评价事实)和论断性法理(构造事实)。但是,这些类型的法理都需要主体进行相应的诠释,因此,法理也是一个诠释性范畴。法理从经验上来源于法学、法律和法治,但同时,也只有借助法理,才能把握和构建法学、法律和法治,因此,法理从逻辑上先于法学、法律和法治,也是一个泛在于法的世界的基石范畴。
段晓彦副教授在详细分析北洋政府大理院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判分别以“条理”和“法理”作为法律渊源后指出,对于法理的理解,既要注重其层次性,但更应以民事法律体系业已体现或潜存之法律原则为界限。法理不能广及抽象模糊的自然法理或法律一般原理,更不可推及空泛无比的条理、事理和一般伦理原则。
钱继磊副教授提出,法理不仅应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的对象,而且应当在法理学中居于元范畴的地位,发挥相应作用。法理作为法理学的元范畴,可以统领整个法学知识体系,在思维方式意义上也具有不可比拟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学科外部视角看,法理作为法理学的元范畴可以更好地发挥对部门法学的引领作用以及与其他学科的沟通交流作用。不过,法理作为法理学的元范畴也有其自身的限度。一方面,法理作为元范畴对其他法理学范畴和理论主要是在方法论上进行指导和引领;另一方面,相较于部门法学,作为法理学元范畴的法理并不具有直接而具体的实践性,而是一种间接意义上的实践性指导。齐延平教授则认为,此种论断值得商榷。法理是一个集合性概念,与权利、义务等概念在性质完全不同。把法理作为构筑法理论的一个部件,这本身在逻辑上存在重大问题。
(三)法理类型和层次的不同解读
法理作为一个包容性概念构成了内涵丰富、结构严谨、层次鲜明的体系。与会学者立基于不同的理论立场和学术关怀,提出了关于法理类型和层次的不同观点。
舒国滢教授认为,可以将法理分为个案中的法理、实在法中的法理和形而上学的法理。
陈坤副教授认为,存在四种不同进路的法理学:描述性法理学、规范性法理学、教义性法理学、理论性法理学。相应的,也就存在四种不同的法理:描述性法理、规范性法理、教义性法理、理论性法理。
杨春福教授认为,法理概念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法理指的是实在法中蕴含的道理,侧重强调的是法律的合目的性。第二个层次的法理指的是良法意义上的法理即法本身的合理,强调的是法本身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第三个层次的法理指的是善治意义上的法理,强调的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合规律性。
郭栋博士生认为,作为概念的法理分为三个层次:法上之“理”,即法律的正当性理据,包括法的形式合理性和法的实质合理性;法中之“理”,即法律规范条文的逻辑理路;法下之“理”,即法律作为行动的理由。在法律之上、法律之中、法律之下三个层次上,法与理的关系,先是理在法外,以理驭法;继而循理入法,理法一体;最后由内而外,法彰其理。
刘志强教授提出,法理可以被划分为作为理念的法理、作为法源的法理、作为制度的法理和作为方法的法理四个层次,四者构成一个价值—规范—事实—方法的层层递进、结构分明的体系。
郑智航教授认为,法理包括规则、现代文明、正当性理由三个要素,与之相应,法理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的内在理由,第二层次是法律的外在理由,第三层次是作为方法的法理。
周尚君教授认为,法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观念之理,第二个层次是秩序之理,第三个层次是方法之理。
通达法理研究的“方法之维”
正确的研究方法是提高法理研究效率、确保法理研究达致准确结论的重要前提。与会学者高度重视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在法理研究方法问题上达成共识,认为法理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教义学方法
教义学方法是开展法理研究最为常见、基础、有效的方法,是法理研究的基本进路。在法理研究中,尤其是在宪法学、部门法学的法理研究中,广泛体现了规范分析、逻辑分析、法律解释等教义学方法。
张翔教授认为,关于法理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可能首先应当从宪法和部门法的法律条文及其实践中去进行提炼,在此基础上,再去归纳产生能够达成共识的法理概念。
(二)语义分析方法
当前法理研究中暴露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部分学者对法理概念及相关概念使用混乱。语义分析方法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逻辑实证方法。”通过语义分析,有助于消除学者们理解和使用法理概念时存在的误区,开展真正有价值的法理研究和高质量的学术对话。
焦宝乾教授认为,以往学界经常将法理与学说自觉不自觉地混淆使用,在界定法理的时候,直接将法理理解为学说。他认为,应当将法理与学说这两个概念进行认真的辨析,这有助于加深对法理是什么这一根本性问题的研究。
他指出,法理与学说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第一,学说具有学者个人见解的主观性,法理则具有明显的确信性和公信力。第二,学说的权威来自于学说提出者的权威,法理的权威根源于其自身内在的理性和正当性。第三,学说往往具有保守性,法理则经常是促进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进步性力量。第四,在法律渊源层面,在司法适用中,学说通过说服力解决问题,是中间性的法律渊源;而法理是兜底性的法律渊源,在其他法律渊源都已经穷尽仍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往往需要诉诸法理。
另外,学说和法理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联:首先,在概念上,学说本身就体现出了对法理的探求。由此不断通过对法理的研究来促进实在法律制度不断发展进步。其次,法理本身不少来自于学说,学说在提炼法理上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例如,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罗马法的“法理”大全。
郑智航教授认为,法理不同于天理、情理、常理。首先,法理是可以证明的,而天理不可证明。其次,情理依存朴素的情感正义观而存在,体现了实质理性。而法理依存法律规范而存在,体现的是形式理性。再次,常理具有通识性,可以被民众普遍理解和把握,而发现和提炼法理则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法理思维。
(三)跨学科研究方法
单纯的教义学方法在法理研究中存在明显的局限,而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为法理研究提供有益的方法。多学科、跨学科理论和方法资源的引入必将弥补法理研究的局限,开拓法理研究的新天地。
黄文艺教授指出,现代社会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都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性问题,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提出综合性的解决方案。我们要善于引进各门学科的新知识和新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在拓展法学知识疆域的同时,加快推动法律理论的代际跃升。
(四)个案分析方法
“法理不仅存在于法学著作和法律文本之中,还存在于案例之中和人民大众的法律实践和生活之中。电影、文学、戏剧当中有不少属于法律文学或关涉法律生活的内容,也都承载着法理。老百姓心目中的和不断践行的法理也需要我们厘清。尤其是古今中外经典案例中都包含深刻的法理。正是因为蕴含法理,才成为经典案例。”通过个案研究法理,彰显出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有助于避免抽象研究法理可能存在的流于空泛、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丰霏副教授通过详细分析“洞穴奇案”这一法理学领域的经典案例,对法理思维进行了新颖的研究。他认为,法理思维以法理为中心,以逻辑推理为过程;法理思维摆脱了法律思维的线性和法治思维的面性对时间和空间的束缚,是一种立体、高维的思维;法理思维是真实存在的,而非一种理论想象。
深耕法理的沃土
正如张文显教授指出的,“法理的真正沃土在各个法律部门,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也就是说部门法学研究法理,比法理学者研究法理更有资源,更有优势”。与会学者对宪法、部门法、法律运行中的法理展开了多维度的探索,使上述领域中的法理更为清晰地在理论上呈现。
(一)宪法中的法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统领地位。在这一意义上,宪法中蕴含的法理,在法理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主导性地位。
张翔教授认为,宪法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其核心法理包括权利、权力和权衡。首先,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具有防御权与授予权两种功能,分别对应国家的消极义务以及国家的给付义务;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客观法对应的是国家的一种客观法上的义务。其次,在国家权力问题上,最核心的问题是关于权力的混合和权力的分离的问题。关于国家权力配置,大体上可以有两种法理上的概括:一种是形式主义的国家权力配置,一种是功能主义的国家权力配置。再次,权衡包括个人权利之间的权衡以及权力和权利之间的权衡,是宪法学非常核心的法理问题。其中,关于权力和权利之间的权衡是最具代表性的法理。
(二)部门法中的法理
“由于法理存在于法律生活当中,存在于人们的社会关系当中,而民法又是法律生活的百科全书,里面包含着非常丰富和深刻的法理。”
方新军教授指出,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民法学界对民法法理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在《民法总则》中增加法理作为法律渊源,但出于一些方面的考虑,《民法总则》关于法律渊源的条款(第十条)最终没有将法理规定为法律渊源。他认为,《民法总则》虽然没有将法理明文规定为法律渊源,但其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在法律渊源的意义上可以充当法理,发挥法理的作用。
(三)法律运行中的法理
江苏大学法学院李炳烁教授对地方立法风险进行了法理分析。他认为,地方立法权扩容对于推进区域法治建设和地方治理具有重要价值,但其中也隐藏着立法政策的政治风险、立法依据的抵触风险、立法内容的越权风险。为防范地方立法中的各种风险,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应坚持以下法理原则:坚持党的领导防范地方立法的政策风险,遵从立法原则避免地方立法的抵触风险,厘定地方立法空间应对越权风险。
孙光宁教授对裁判文书中使用“法理”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考察。他以“法理”为关键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以审判地区、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提出主体等为指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包含法理概念的有效裁判文书进行量化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
首先,裁判文书中使用的“法理”概念,在类型比例上尽量贴近于具体法律规则,显示了法官依法裁判的倾向。其次,裁判文书中的“法理”概念使用仍然处于比较零散和随机的状态。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使用“法理”概念的实践发挥着对全国法院系统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他认为,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使用“法理”概念的频次呈现加速的趋势,意味着司法实践对使用“法理”有着不断提升的需求,也意味着把法理运用于审判实践正在形成理性自觉。法学研究者应当更加重视对司法实践中的法理进行有效梳理和总结,以指导法官践行法理,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青岛共识”是法理研究行动新的“里程碑”
张文显教授在会议闭幕式上作学术总结时指出,本次研讨会在法理研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次研讨会的里程碑意义首先体现在会议形成了一系列共识,张文显教授从十个方面、用十个“一致认为”概括了与会学者关于法理研究和法理概念的理论和方法论共识。本次研讨会的里程碑意义其次体现在其鲜明的特色上。
正如张文显教授指出的,与会学者坚持守正创新、自由平等、民主理性的学术传统,使本次研讨会展现出以下五方面鲜明特色。
第一,主题、议题、问题贯通。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法理的概念”,主要探究什么是法理,如何理解法理,如何界定法理,辨析已有的法理定义,力争形成一个或多个具有一定共识的法理概念或定义式概念表述。围绕主题,会议最初设置了四个议题。
与会学者在讨论过程中不断迸发出新的思想火花,又形成了一些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同时成为了本次会议新的议题。无论是会议最初设置的四个议题,还是会议研讨过程中形成的新议题和新热点,均紧扣着“法理的概念”这个主题。本次会议问题意识、问题导向非常清晰,自始至终一以贯之。与会学者对法理概念问题的研究进路,从各个方面体现了思维和方法的多元性、多样性,以及在多样性当中追求统一性。
通过本次会议的研讨,法理概念的相关问题有的得到了澄清,有的得到了解答,更多的得到了深化和拓展。在深化和拓展的过程当中形成了新的问题,而这些新的问题并不是既有问题的简单重复,而是开辟了法理概念研究的新领域。
第二,史、论、实结合。从历史的角度看,法理的概念、命题、论语源远流长。至少在中国,伴随着法制文明的出现,法理的观念就萌发了,之后出现了法理的词语、概念,形成了一系列内涵丰富的关于法理的命题、论语和经典性表达。与会学者非常重视挖掘中国悠久历史中的法理资源,而且不是简单地进行考据,而是在坚持法理思维的前提下,运用恰当的理论工具和学术标准进行衡量,汲取真法理,剔除伪法理。
与此同时,与会学者深刻认识到,法理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运用,又在实践中接受检验、不断丰富和深化。与会学者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运用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古代的法制实践、中国近代法制现代化实践、中国共产党在局部范围内执政的新民主主义法治实践和在全国执政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行了广泛的分析和探讨,挖掘出了十分丰富的既一脉相承又创新发展的法理元素。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法学、西方法学对话。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法学、西方法学,构成了当代中国法理研究的主要思想资源和学术资源。与会学者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围绕法理概念问题,对中国传统法理进行了创造性的转化、创新性的发展;秉持海纳百川、文明互鉴的态度,对西方法学中的法理资源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消化和吸收,切实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要求。
第四,法理学、宪法学和部门法学互动。一方面,实践是法理的根基。法理研究只有关注制度实践,才能够更加深刻地揭示出法理的性质和功能。宪法学、部门法学是对法律实践的直接概括,是法理研究的学术沃土。另一方面,“法理体系如同法学理论体系一样,是由不同层面、领域的法理构成的。法理既有不证自明的公理,也有需要深入论证的原则,既有带有普遍性的法理,也有各法律部门特有的法理。建构中国特色的法理体系,需要法学界各学科的共同关注和参与”。
出席本次会议的学者,不仅有来自法理学领域的学者,也有来自宪法学领域的学者,还有来自民商法学、国际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领域的学者。来自法学各领域的学者围绕法理的概念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真诚互动,从不同角度深化了对法理概念问题的理解,不仅促进了法理研究的发展,也为宪法学、部门法学相关研究的推进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
第五,老、中、青平等交流。本次会议的与会学者,既有七十多岁、六十多岁的老一辈法学家,也有五十多岁、四十多岁的中年学者,还有三十多岁、二十多岁的青年学者;既有蜚声国内外的法学大家,也有冉冉升起的法学新秀,还有初出茅庐的法学新人。不同年龄段的学者济济一堂,坚持以学术为本,不以年龄论尊卑,不以资历论高下,毫无门户之见,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真正做到了互相尊重、平等交流,树立了学术研讨的典范。
在与会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本次研讨会深化了对法理概念的理解,进一步夯实了法理研究的理论根基,闪耀出璀璨的法理光芒。最重要的是,与会学者在对法理概念的研讨中形成了关于法理研究的“青岛共识”,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不断前行的征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法理研究又站在了新的起点上。行百里者半九十。
作为中国法学界共同的事业和理论担当,法理研究仍然需要每个法学研究者付出艰辛的努力,从认识论、本体论、目的论、方法论等多个维度,继续探寻法理的内涵、价值、意义,为新时代中国法学、中国法律、中国法治的发展不断提供理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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